崔林林律师亲办案例
为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赢得从轻处罚
来源:崔林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1028
黄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2-11 浏览:147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3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8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林,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8〕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蔡某、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南彩路向西1000米处路边,无证非法销售汽油共计38860升(约800升尚未销售),价值共计214958.1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
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曾某、于某、魏某证言;受案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专项审计报告、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书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南彩路向西1000米处路边,无证非法销售汽油共计38860升(约800升尚未销售),价值共计214958.1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供述,2018年7月份其听一个叫“小鹏”的朋友说私自卖汽油能赚钱,其就借了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银色长安面包车,将面包车的后座拆除,然后去新郑龙湖的一个汽车维修店在面包车内焊装了一个长方体的油桶,又在该维修店内购买了二手的加油机和加油枪装在油桶上。2018年7月底,“小鹏”带着其来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十五大街与南三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一辆无牌洒水车旁边购买汽油。之后其将安装油桶并装满汽油的面包车开到郑州市二七区南彩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西1000米处路边的空地上进行销售。从2018年7月底以来,其大约一共购买汽油30多次,共计购买约38000多升汽油。
2、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其分别在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9月9日在郑州市二七区南彩路与嵩山南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名叫“玉泉山庄生态园”的烂尾楼处的一辆银色面包车那里加过三次油。
3、证人于某证言,证明其在2018年9月7日和2018年9月22日在微信名称为“黄某平”的银色面包加油车处加过两次油。
4、证人魏某证言,证明其在2018年7月份至9月底在微信名称为“黄某平”的银色面包加油车处加过五、六次油。
5、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于某、曾某、魏某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辨认的事实。
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证据照片,证明被告人在面包车上安装油桶储存汽油并进行销售的事实。
7、汽油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黄某销售的汽油经鉴定辛烷值为95.7,符合GB17930-2016的标准要求。
8、审计委托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在2018年7月底至9月27日购入汽油数量为38860升,购入金额为214958.1元。
9、郑州市二七区商务局证明,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商务局未曾给被告人黄某办理过任何成品油经营手续。
10、本案另有前科查询情况、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材料、受案、到案及提取经过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汽油38860升,非法经营数额214958.1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自制油桶”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以上内容由崔林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林林律师咨询。
崔林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94好评数88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州新区黄河南路八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林林
  • 执业律所: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州新区黄河南路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