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林林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证明借款的交付(成功案例)
来源:崔林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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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6326号
原告:徐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准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中,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贺某,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徐某诉被告严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中、崔   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贺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按照年息24%为标准,自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原告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利息6‰(日息)。后被告于2017年2月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剩余借款本金为3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30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严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贺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严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徐某(412727****265X)现金52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元整),借款日期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限8天,利息6‰(日息),如有违约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伍(每天)扣违约金。农行卡号:62×××17,电话156××××3999,138××××9954”。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410000元,交付现金90000元,共计5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4000元,故被告严某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示借款金额为52400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严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经双方结算,同日,严某向徐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徐某(412727****265X)现金35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还款日期2017年5月30日”。次日,原告徐某在原借条上注明:已收到严某现金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另查明,被告严某、贺某于1998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9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严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第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期内利率过高,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经过结算后已经形成新的合意,故利息应当从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次日即2017年5月31日起算。原告要求被告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虽然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被告贺某与被告严某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贺某与被告严某有共同的借贷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严某的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且被告贺某对被告严某向原告的借款未予追认,故原告请求被告贺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严某、贺某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严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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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林林
  • 执业律所: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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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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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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